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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内容解读[详细]

发布时间:2018-01-19 12:06:31浏览次数:31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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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纳入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范畴予以明确。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随机资料中明确电梯维保的注意事项,从而指导“使用权者”选择的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保。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在产品出厂说明书中明确电梯或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电梯运行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使用权者”有权向原制造企业咨询,制造企业应当就电梯更新、改造、移装、报废提出建议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电梯“使用权者”不采纳制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时,免除制造企业的对应安全责任。

《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内容解读【详细】

  四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规定统一格式的电梯检验合格标志,列明电梯的设备注册代码、使用单位、制造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下次检验日期、应急救援电话,由检验机构填写后交“使用权者”,并由“使用权者”责任人签名确认后在电梯内张贴和按时更换。

  三、改革两种模式

  (一)改革电梯维保运作模式,消除当前“使用权者”倾向于选用“质次价低”的维保单位现象,构建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职责体系。

  1.电梯维保的行业现状

  据了解,广东省电梯维保行业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仅广州、深圳、佛山、东莞4个城市的维保企业总和就达到500家,已经超过广东省电梯维保企业总和的80%。而分布在东西两翼的维保企业较少,只占到10%左右。这4个城市在用电梯数量也最多,其总和已经超过全省在用电梯总和73%,这也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吻合。

  此外,广东的电梯维保企业主要有4种类型:一是电梯制造企业下属的维保公司;二是分别具有安装和维修资质的公司;三是具有单独维修资质的公司;四是物业公司下属的电梯维修公司。此外,外省注册且在广东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企业也不在少数。这些企业流动性较大,且复杂多变。由此,广东省电梯维保市场形成了省内、省外维保企业并存的格局。

  目前,电梯维保只有很少的比例是由原制造厂家负责的,本来最有能力对电梯维护保养的是电梯制造企业,但在现实中,电梯制造企业在维保市场中仅占22%,大多数维保是由社会上的维保公司在承担。由于责任链条不清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在电梯维保市场实际上处于一种“劣胜优汰”的恶性竞争环境中,“使用权者”倾向于选用“质次价低”的维保单位,而最有能力承担维保职责的制造企业却无法成为维保市场的主体力量。

  2.电梯维保的存在问题

  近几年,虽然广东省未发生恶性电梯事故,且各类电梯事故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广东省各级政府严格监管、严格抽查,专项治理遏制的结果,但是就维保企业和维保市场而言,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电梯维保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和省外办事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意识淡漠,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电梯维保质量存在隐忧。

  一是挂靠现象比较严重。一些有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通过挂靠方式,游走在几家企业之间,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形成了“松散型”伙伴关系,复杂多变,比较隐蔽,且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给政府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如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将殃及维保行业健康发展,最终危及广大乘客的人身安全。

  二是“低价维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调查显示,有68%的维保企业认为目前广东省电梯维保市场最大的问题是:低价恶性竞争;有80%的维保企业对低价恶性竞争有所担心,认为低价恶性竞争导致企业利润摊薄,为弥补利润损失,维保企业会产生偷工减料行为,降低电梯维保质量。一些低价维保企业甚至通过减少保养项目来弥补成本压力,致使维保质量下降,直接威胁了广大公众的乘梯安全。据业界反映,电梯维保市场的恶性竞争,严重制约电梯维保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众多维保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瓶颈”。

  3.电梯维保的创新模式

  电梯作为一种机械装置,很大程度上要靠日常到位的维护保养才能做到安全运行。然而,由于利益驱动,现行的电梯维保运作模式不能确保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到位,电梯使用者倾向于选用“质次价低”的维保单位,逐步形成“劣胜优汰”的恶性市场竞争,导致大量“价低质次”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方案》提出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作为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一是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并由电梯制造企业领取维保资质证书,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程的终身服务负责制,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保体系。

  二是电梯制造单位自己设立或其授权和委托的维保企业维保本企业制造的电梯,在向电梯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无需获得行政许可,无需领取维修资质证书(维保非其制造电梯、进口的电梯除外),维保质量由电梯制造企业负第一责任。

  三是“使用权者”选择未经制造企业授权的维保公司从事电梯维保时,电梯维保质量由签约维保公司负责,制造单位对因维保不当造成的电梯损害、安全隐患和事故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电梯制造单位对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主动召回和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政府监管部门发现电梯存在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当责令电梯制造单位强制召回改正并对其依法实施查处。

  (二)改革电梯检验体制模式,将政府监督检验与法定定期检验相分离,厘清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验职责与社会法定检验职责。

  目前,由于电梯定期检验主要是由政府设立的检验机构来开展,电梯使用单位没有选择的自主权,在现实中形成了用定期检验代替监督检验的现状,造成政府监督检验职责与社会法定检验职责相混淆,也造成了社会检验责任向行政监管部门转移,社会矛盾焦点向政府部门转移的倾向。一方面,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与特种设备数量的快速增长不相适应,人均特种设备监察量快速增长,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明显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与肩负的安全监察责任不相适应,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逐年减少,而全省特种设备数量逐年增长,监管责任越来越重,监管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此,《方案》中对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验职责与社会法定检验职责予以了分离和界定,并作为本次改革的重点环节。将允许社会第三方技术机构获得电梯定期检验资质,经政府认可后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所谓第三方技术机构,指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这个第三方应该是带有社会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机构。定期检验性质定性为社会技术服务,按技术服务要求协商收费。

  电梯“使用权者”有义务依法按时约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使用权者”使用超期未检电梯和检验不合格电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管部门发现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应当责令“使用权者”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理。

  行政监管部门对在用电梯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每年依据各地经济发展现状、电梯使用和故障状况以及财政支持力度,抽查一定比例的电梯,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向“使用权者”收取任何费用。监督检验的目的是通过抽查,发现涉及电梯安全的从业单位和人员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行为并进行查处,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责令其退出市场,以确保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内容解读【详细】

  四、建立两个制度

  (一)构建电梯安全责任险制度,形成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和制约机制。

  目前,我国在电梯领域未建立起事故责任险制度,保险特有的风险防范监督和社会救助的杠杆作用未形成。也就是说,电梯运行一旦发生事故,由谁来赔付消费者成为难题,一方面要等到事故分清以后,由责任承担者来赔付,而这个时间比较长,更多的是政府出面,甚至要垫付一部分。从国际运行经验来看,电梯作为公共使用的安全工具,保险介入是非常好的一种模式,可以利用社会救助系统第一时间就对受害者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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