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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房电梯安装施工合同书范本

发布时间:2018-01-26 14:53:23浏览次数:15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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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12.6乙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全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联系、问题协调、数量统计、验货、卸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等,并承担此类工作发生的费用。甲供材料的卸货、二次搬运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或使用,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12.7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政府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过程的实验和检验,并为甲方及监理人提供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过程的质量的实验资料与原始记录。按照约定由甲方与乙方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实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8乙方进行现场材料的实验,由乙方提供实验场所、实验人员、实验设备器材以及其它必要的实验条件。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实验场所、实验设备以及其它实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录的复核性材料试验,乙方应当予以协助。未经过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

  12.9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请电梯供货商确认负责补齐,对安装过程中损坏的配件应按厂家要求自费购买指定的产品。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200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2011);电梯试验方法 (GB10059-1997);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60-19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0182-199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等规定,如以上标准有修订的,应以最新的标准为准。

  13.2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完全符合 省、 市的有关规定,并能顺利通过 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和准用证等原件并移交甲方。

  13.3乙方对电梯设备到货的开箱验收、现场运输、安装质量等承担全部责任。

  14.检验

  14.1乙方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甲方及监理人审批。

  14.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甲方与监理人审查。

  14.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甲方及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方便,包括甲方或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乙方还应按甲方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甲方或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4.4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乙方应当将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等过程形成书面文件并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给甲方。

  14.5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6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甲方及监理人有权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5.安全文明施工

  15.1乙方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15.2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并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报送甲方审批。同时乙方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5.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

  15.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5.5施工人员入场前,乙方应当进行安全教育,由项目经理负责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不得穿高跟鞋,不得在施工现场内吸烟。每天上班前由班长负责进行班前安全讲话,说明当天工作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15.6乙方除了遵从以上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200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1997);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60-199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16.工程变更

  16.1工程变更

  (1)在施工中,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变更通知进行工程的变更,不得以工期增加、造价变化较多等其它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以拒绝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实施,费用按照1.5倍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有必要的设计文件。甲方如采纳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予以实施。

  16.2变更程序

  (1)甲方可直接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书,增加、减少工程量、对有关项目进行改变或者做出其他的变更要求。变更通知书中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甲方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2)乙方应在接到变更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向甲方提交意见书,说明变更是否可行,如果可行的,乙方还应同时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实施。如果不可行的,应说明不可行的详细依据。如果甲方要求执行变更通知的,乙方不得拒绝。

  16.3确定变更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通过换算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照《 》编制方法和施工当月信息价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对该综合单价下浮20%调整,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如合同价与清单报价有差异(即整体下浮、让利),签证的项目单价同比例下浮。

  16.4变更价款的支付

  (1)增加或减少项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确定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项目改变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工程量,扣除改变前工程的费用、增加变更后的工程的费用,确定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

  (2)变更项目在完工后14日内,乙方应根据“现场签证细则”报签证。逾期不报的,如为工程款增加的,则甲方有权认为此变更不涉及造价调整或者视为乙方放弃造价调整权利;工程款减少的,甲方有权根据自行核算的款项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3)增加的工程款,在结算后一并支付给乙方,减少的工程款,甲方可在每笔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以上签证的费用仅计算工程的造价与税费,不涉及措施费、规费等其它费用。措施费、规费等已经包干在合同总价内。

  (5)对于工程变更价款乙方不得以造价未审定或其他原因而推迟施工,需服从项目管理,先行施工,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17.现场签证管理细则

  17.1签证单是工程结算造价增减变化的唯一有效文件。对于某些工程联系单,不发生造价变化的不办理签证。

  17.2签证单是伴随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等发生的,因此签证单须有工程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验证单、认质认价单等作为附件。

  17.3对于某些工程联系单是减少项目或减少工程量的,也可作签证单,由甲方单方下达即可。

  17.4签证单一般只确认工程量,单价在结算时按合同确定核实。如特殊情况(如单独的零星项目、双方协商确定造价)也可以确定工程造价。

  17.5签证单的增减工程量(造价),以监理和甲方核实的为准,乙方不得有异议。

  17.6对经监理和甲方审定的签证单,乙方必须接收,不得以不同意为由而拒绝接收签证单,否则将予以签证单金额两倍的扣款。

  17.7乙方对签证单有异议的,可与甲方、监理人协商解决,如还有异议,可按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17.8签证单一式五份,分别为甲方三份存档、监理一份存档、乙方一份存档。

  18.验收

  18.1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完毕后,乙方应按国家标准对所安装电梯、自动扶梯进行自检。乙方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乙方应当对自检过程与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

  18.2乙方自检合格后,应出具验收申请报告,验收报告应提前10日提出,验收由总包单位、监理人、甲方、电梯生产厂家、 市技术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应当为以上单位验收提供各种条件,验收所需要的仪器、帮助、文件、电力、装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力、材料、费用、有资质和经验的人员等均由乙方提供。乙方应保证能顺利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与检测,取得检验合格证和电梯、自动扶梯准用证。以上验收的所需要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8.3乙方应在验收前提供完整的施工安装资料一式 肆 份,并应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

  (2)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甲方提出的、电梯生产厂家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8)隐蔽工程验收签认记录;

  (9)其它乙方应当提供的资料。

  如逾期提交的,每日按照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暂定支付乙方的工程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8.4乙方对不合格工程应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5甲方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意接受工程的,乙方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若乙方在验收完毕后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实际损失。

  19.合同价款的调整

  19.1本合同为固定包干价格,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的外,不论合同签订后发生原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人工费用上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颁布或变化、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颁布于修订及通货膨胀等,均不做任何调整。

  19.2甲方提供的工程量仅供参考,具体工程量按图纸乙方自行核准,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量包干。乙方不得以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差异太大而要求增加费用及工期。

  19.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有关的项目,增加的费用在过程结算后支付给乙方,减少项目的费用由甲方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无需为此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20.结算

  20.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递交 四 套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按照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成的结算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甲方不接受乙方提交的任何补充资料,所有因缺乏资料或遗漏的结算申请甲方将视为乙方做出的让利优惠。

  20.2甲方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真实有效、详细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在90天审核完,如乙方编制的结算胡编滥造、无中生有、高估冒算、乙方在结算商谈中强词夺理、单方面不合理要求、不派人或不合格人员来甲方指定地点等任意行为之一导致甲方没有审核完毕则不受此时间的约束;在提交资料后又补充资料等行为甲方可不予认可或认可递交报告时间从最后的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如乙方对甲方核定的结算结果有异议,双方可委托第三方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最终结算报告以甲方批准为准。

  20.3本合同采用以招标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为基础的闭口包干总价合同形式,所有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除非因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重大修改,或按合同条款允许调整外,则合同金额不作调整。本工程量清单不可视为本工程的最终实际工程量,本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不可因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差别而作出调整。

  21.清场

  21.1工程竣工后或者合同解除后14日内,乙方应当完成以下的撤场工作:

  (1)施工现场的垃圾、废弃物、堆积物等已经全部清理完毕并运输出施工现场,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完毕。施工现场已经清理、平整或复原。如乙方未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清理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按照1.5倍从拟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或者要求乙方支付,且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乙方的工程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现场的施工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临时建筑已经全部撤离现场。如逾期未撤离的,延期一日需赔偿甲方人民币一万元,且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清理,所需要的清理费用、运输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对以上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与建筑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除了经甲方同意留在现场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否则,按照5000元/人进行扣款,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且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事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2.合同解除

  22.1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通知,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因下述第(1)至(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且乙方除承担甲方实际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根据履约保函向保证人索赔,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或由乙方支付:

  (1)乙方将工程进行转包、分包的(合法的劳务分包除外);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乙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超过30天;

  (5)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6)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7)乙方已经破产、清算,或乙方已经无力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8)乙方丧失了完成本工程应当具有的资格与资质;

  (9)其他因乙方违约甲方认为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

  22.2合同解除后,甲方暂停对乙方的一切付款,在工程结算完毕,扣除了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损失以及其它费用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乙方。如不足扣除的,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22.3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4日内配合甲方对已经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量进行核实与结算,如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则甲方有权根据自行核实的结果结算工程款,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或者甲方有权认为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支付此款项的权利。

  22.4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好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甲方。并在合同解除后14日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5乙方不得阻挠其他单位进场施工,不得在施工现场聚众闹事,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每次10万元予以扣款。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的结算款,在乙方将所有的资料交付给甲方、赔偿了损失,进行改正后酌情给与支付。

  23.保险

  23.1乙方应当向甲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3.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3.3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23.4乙方应当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过程设备办理保险,以及办理第三者责任险,支付保险费。

  23.5乙方应在开工之日起的10日内向甲方提交上述保险单的复印件给甲方备案。如乙方未购买或者足额购买以上保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要求其按照规定购买保险,延误的工期乙方自行承担。

  24.索赔

  24.1乙方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或者延长工期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向甲方提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4.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及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乙方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甲方在审查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答复给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处理结果的,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合同争议解决处理的约定进行处理。

  24.3乙方在工程结算完成后,无权再提出索赔要求。

  24.4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的索赔款,在工程结算后支付给乙方。

  25.违约责任

  25.1工程未能按时竣工的(包括各节点工期要求),自延期之日起,每日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的支付不能解除或者减轻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乙方应当自费加快进度进行赶工。超过30日仍未完工的,甲方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1)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乙方未完工部分的费用不予支付,如已经支付的,乙方应当予以退还,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与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施工,第三人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按照工程费用的1.5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或者由乙方进行支付)且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第25.1款规定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承担保修责任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2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整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30%,部分不符合约定的,违约金为此部分造价的30%。支付违约金并非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负责拆除、重新施工,所需要的费用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如承包人重新施工仍达不到要求要求、或者承包人拒绝重新施工、或者延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施工,所发生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者由承包人进行支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发包人根据以上的约定由第三人进行施工的,保修责任仍由承包人负责。

  25.3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优先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乙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甲方可为乙方代为支付,并有权在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按代为支付金额的2倍直接扣除。

  25.4乙方应确保其分包单位(如有)的劳动用工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且对所属劳务人员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其分包单位所属工人并对乙方处以每次10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25.4在工程施工过程以及保修期内中,如乙方与农民工或其分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等纠纷而影响甲方办公秩序或公司形象的,每发生一次(以实际天数计算次数)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5.5对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文件未另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则每发生一次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25.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甲方均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在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扣款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差额部分。

  26.不可抗力

  26.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合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火灾以及以下自然灾害:

  26.1.1里氏7级以上(含7级)的地震,震中距施工现场五公里以内;

  26.1.2 8级以上(含8级)持续2天的大风;

  26.1.3持续降雨水24小时且降雨量在500mm以上;

  26.1.4 10年以上未发生过或持续7天的高温40℃以上(含本数)或严寒–5℃以下(含本数)天气。

  26.2乙方在首次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后7天内,就情况说明和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仅对工期进行补偿,不对合同价款作出调整或变更。

  27.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

  27.1合同语言: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27.2适用法律法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27.3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工程当地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

  28.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合同签订地/甲方所在地【根据需要选择】人民法院管辖。

  29.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书面规定,甲方未能行使或者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甲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甲方放弃追究其它各方面的违约行为。

  30.合同生效

  30.1本合同在各方盖章后生效。至办理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30.2本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肆份,丙方执行一份,担保方执一份。

  30.3如《 电梯供货合同》(合同编号: )中途被解除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无需向乙方补偿任何费用。

  31.担保

  31.1本工程电梯供货商( 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就乙方在本合同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自乙方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时止。

  32.合同组成及优先顺序

  3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条款等书面记录文件;

  (2)本施工合同及附件;

  (3)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澄清、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招标文件编号:。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施工图纸;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工程量清单;

  (8)甲方有关通知、指令及工程会议纪要;

  (9)工程进行过程中的双方有关往来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33. 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标题:普通房电梯安装施工合同书范本  地址:http://www.diantijob.com/news/diantizhishi/181101-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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