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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责任

发布时间:2017-11-15 15:02:21浏览次数:9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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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又有新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单位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责任

  在分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有关内容修改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维护保养活动。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这项规定中的“维护保养”的内容删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内容。

  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提出,草案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証书”,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建议将“监察人员証书”改为“行政执法証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同意这一意见。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文,在规定处以罚款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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