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1 09:35:46浏览次数:2647次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释义】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电梯档案的管理和保存,仍然相对薄弱,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情况相当严重。为此下一步应当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进一步明确保存期限,充分发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作用。
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释义】 电梯是供乘客或游客乘坐的,发生事故,直接造成人员伤害,社会影较大。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是保障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强化安全管理,而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做好安全运行的必须保证。无论是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电梯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电梯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安全距离是指一个危险源和可能受其伤害的对象(人、设备或环境)之间的最小分开距离。安全距离的作用是减轻可预见的偶然性事故的影响,防止小事故逐步上升为大事故。电梯与民用建筑、承压设备与工程建筑等都是离不开的,因此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置的设计、建造和施工应满足建筑法、消防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内容。
产权和管理义务
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释义】住宅的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现实中,往往是业主将电梯等特种设备以合同等方式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其管理权和责任就发生转移,受托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共有人没有委托管理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现实中,一些住宅电梯等特种设备虽没有以合同等方式进行委托管理,但实际上由物业公司、村委会、居委会或个人进行管理,这些实际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定期检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故障处理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释义】如电梯出现故障,如不及时处理,往往在有人乘坐,引发人身伤亡。使用单位对此必须进行认真的处理,应该停止运行的必须停止运行,不能带病运行,并且要安排进行认真的检查,必要时安排检验、检测。待故障、异常现象消除后,方可投入运行。
张贴安全注意事项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释义】一、如电梯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自我保护的措施告知乘客。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一般放置在电梯轿厢或扶梯入口处。二、电梯的一些事故与乘客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有直接关系,应当规定乘客遵守相关安全事项的的责任和义务。如乘坐电梯时不得打闹、随意扒门;儿童乘坐,应当由成人监护等等,否则会发生事故。在发生异常现象时,必须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以便及时地得到解救。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在撤离设备时,应做到有序撤离,防止现场混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维修保养、安装、改造、修理,报废规定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应急预案、事故救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标题:电梯使用单位如何进行电梯的例行检查? 地址:http://www.diantijob.com/news/diantizhishi/78433-p-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