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7 10:31:35浏览次数:1521次
【问题】
我公司新建厂房大楼,购进一台客用电梯和一台货运电梯,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上述公司新建厂房大楼,购进客用电梯和货运电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单位取得一张电梯维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轿车维修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目前各别地区有规定,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安徽省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标题:注册税务师:购进电梯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地址:http://www.diantijob.com/news/diantizhishi/99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