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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超市电梯口摔伤致残 顾客担责70%超市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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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年过花甲的老人去超市购物,在超市的电梯口处摔倒,致左腿八级伤残。老人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日前,法院一审认为,老人摔伤的主要原因是自身不小心所致,但超市未尽提醒义务,应担责30%,赔偿市民各项损失4万余元。

这位李姓老人于2010年初到某大型超市购物,走到二楼电梯口处时,一下摔倒在电梯上,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股骨颈骨折,为此住院两周左右。去年,李某委托本市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左下肢活动功能部分丧失符合八级伤残。于是,李某诉至法院,以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自己摔伤为由,索赔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0万余元。

被告超市辩称,超市电梯口的铁板属于电梯正常安装,故其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为,事发时,原告已年过花甲,行走时应小心谨慎。虽然被告超市未安放提示标志欠妥,但这并不会导致原告摔伤的损害后果必然发生,原告摔伤的主要原因还是自身不小心所致。另外,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超市电梯口处铁板有违电梯安装技术规范,但该处铁板常被乘梯人所忽视,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者,如果在此处安放温馨提示,提醒来往顾客加以注意就更为妥当。故认定原告担责70%,被告超市担责30%,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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