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部分图文转载于网络和用户上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不希望被转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删除。)
电梯采购出现再次转包,而且验收通过
2007年11月,亚洲FS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江西CL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52720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升降机操作设备、升降机操作装置,注册有效期10年。
东富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电梯及其零配件、五金电器。东富公司是前述公司在福建省和广东省的销售代理商。
2011年1月,金汤公司以84.8万元的价格向龙祥公司订购六台亚洲FS品牌的电梯。龙祥公司将这一业务以6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东富公司,转包形式为“大包”,约定后续的
安装、
调试、验收、保修等工作也由东富公司负责。
之后,东富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电梯零部件、组装六台电梯,并雇佣他人安装至金汤公司的厂房内。东富公司分三次收取龙祥公司货款及相关费用合计34万元。
为了通过
电梯安装、检验,东富公司伪造上述电梯的出厂合格证、销售安装合同等,向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申报安装、验收。先后经2012年12月、2013年4月两次整改,均未通过验收。后龙祥公司联系
电梯维保公司进行整改,六台电梯最终于2014年4月通过检验,次月取得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业务欠款事件,案件从现!
2014年10月,金汤公司与龙祥公司因尾款支付和电梯产品质量问题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湖里区法院应金汤公司申请,委托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对上述六台电梯的产品质量进行鉴定。
2015年4月,检测院发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无法正常运行等理由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之后,厦门市质监局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认定上述六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责令金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作出查封决定。
2015年5月,检测院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详细列明上述六台电梯分别存在控制柜内线路有更改、线路有跨接、短路等问题。湖里区法院在发现上述六台电梯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嫌疑后,于同年11月依法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一桩由假冒、拼装电梯引发的刑事案件盖子被揭开。
2016年2月,厦门市质监局作出决定,撤销上述六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经比对,涉案六台电梯控制柜铭牌上标注的图形标识,与亚洲FS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江西CL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第4527204号注册商标相同。涉案六台电梯的制造商显示为前述公司,但该公司否认生产过上述编号的电梯。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依法查封了六台电梯。
警方查明,陈小春是东富公司法定代表人。东富公司所实施的制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涉案六台电梯的行为系陈小春授意、组织实施。经上网追逃,2016年3月18日,陈小春在江西被抓获。
公司个人被起诉 , 假冒注册商标被获刑
2016年11月,检察机关对东富公司和陈小春提起公诉,指控东富公司和陈小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经营罪,认为应择一重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东富公司作为亚洲FS电梯在福建省的唯一销售代理商,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和商业诚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电梯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6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单位犯罪。被告人陈小春既是东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组织实施制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东富公司和陈小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包括四种类型的伪劣产品,分别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由该规定可知,要认定为伪劣产品,必须有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且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应近似于残次品。伪劣产品必然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但此案在案证据中,缺乏对涉案的六台电梯由东富公司交付使用这一时点的产品质量鉴定。经庭审质证,可以确认在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2012、2013前两次验收未通过后,涉案电梯已经由龙祥公司指定的
维保公司接手,实际上脱离了东富公司和陈小春的控制,此后经过金汤公司的多年使用和拆除移送仓储,不能排除涉案电梯的质量问题系因在后续整改或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可能性。电梯产品质量问题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关联性不足,且因时过境迁,客观上已不再具备鉴定条件,认定涉案电梯在东富公司安装完毕时是否构成伪劣产品已不再可能。综合涉案电梯曾通过检测验收并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案情,公诉机关指控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东富公司和陈小春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仅限于专营、专卖物品;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等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电梯虽然是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故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同样不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东富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陈小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东富公司应向龙祥公司退赔已收货款人民币34万元;查封在案的六台假冒电梯依法没收。
(本文整理于网络资源,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了解更多资讯详情,请扫描下方的二维码关注我们

标题:身为电梯人千万不能做的事 地址:http://www.diantijob.com/news/hangye/177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