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9 12:06:31浏览次数:3650次
为此,《方案》将电梯的运行引入保险机制,建立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提高救助赔付能力。
一是积极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和对承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电梯“使用权者”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防范安全风险。
二是虽然《方案》没有要求所有电梯实行强制保险,主要是通过实施扶持措施来鼓励和支持。如果电梯使用年限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且没有采取更换主要安全部件等改进措施,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担保险的将不允许继续使用。此举通过保险公司对“使用权者”或是电梯的日常维护者起到监督作用,可以根据电梯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管理水平来调整保费的费率,制约管理者,提高管理水平。当一些电梯因为管理不到位风险太高时,保险公司将不承保从而迫使其不能继续使用。
(二)构建电梯维修改造资金落实的制度,解决电梯维修资金短缺甚至没有出处的矛盾。
电梯作为长期、频繁使用的公用运载工具,必要的维修改造尤为重要。当前,在电梯维修更新资金如何提取使用上,却缺乏制度和程序上的设计,资金难以保障。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电梯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
《方案》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七条,电梯属于共用设备,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将电梯维护纳入住房维修范畴,提出了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质监部门对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使用比例、使用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
《方案》要求,为确保电梯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必须适时对电梯进行维修甚至改造、更新。电梯的维修和维护保养是住房维护保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维修基金中应单设电梯维修基金,资金的比例、使用程序和续提等应做出明确合理规定,切实解决目前电梯维修资金短缺甚至没有出处的矛盾。电梯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时,由“使用权者”向电梯所有权者提出,由电梯所有权者协调解决。
此次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次尝试,在全面推进电梯行政安全监管、社会管理等运行机制方面有四个突破:一是改革操作模式上有突破。改变了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维定势,在顶层设计上为电梯监管体制改革打下了系统性基础;二是明晰主体责任上有突破。通过引入“使用权者”的概念,明确了“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以“使用权者”为源头形成电梯使用全过程的责任链条;三是重点监管环节上有突破。突破了现有电梯维保和检验的法规规定,确立了以电梯制造单位为主的电梯维保体系,规范了电梯维保市场秩序;在检验机制中引入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建立了定期检验的社会竞争机制;四是救助和制约机制上有突破。充分发挥社会监管力量的作用,引入保险的社会救助和推动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的制约机制,监管有效性将大大增强。
广东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坚决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监管理念,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既立足于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又在地方立法方面有所突破与改进;既立足于解决电梯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又与国家未来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相衔接;既立足于国情省情,又参考了吸收国际先进管理经验。
标题:《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内容解读[详细] 地址:http://www.diantijob.com/news/hangye/180986-p-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