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12 17:00:58浏览次数:1590次
贵州的全国政协委员魏定梅此次参加全国两会,她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出台住宅小区电梯管理办法的建议》。她了解到,近年来,在住宅电梯使用和管理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物业服务行业未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电梯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电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住宅小区的电梯问题已引起各界的关注,不仅影响了民众的日常生活,电梯隐患还直接威胁民众的生命安全。目前国家已取消物业服务行业的准入条件,许多物业公司过于注重眼前利益,电梯维护保养费用过低,电梯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或更换配件时不支出费用。而电梯维护保养行业恶性竞争、低价抢保,造成电梯维保严重不到位。
电梯出现故障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电梯的质量问题,有使用频率高低的问题,有使用年限的问题,有使用方法的问题。如果不明确责任主体,那一旦出了问题,不知道找谁去解决,也不知道如何去维权。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尽早出台《住宅小区电梯管理办法》,可以明确电梯困人组织救援不及时的问题,明确由谁来救治,罚谁的问题,而且可以从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建立安全综合监管模式,理顺电梯所有权人与管理权人关系。明确了受罚的主体,可以让更多的单位加强电梯的维护和管理,并落实专人应对“电梯困人”等情况,可以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应急预案等,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救治,从而让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
魏定梅委员建议,国家出台住宅小区电梯管理办法时,应对住宅小区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产生的电梯运行费,从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和利用公共区域获取的广告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用;明确维修电梯时启动住房维修基金的具体条件,使电梯运行资金得到保障;建立物业服务行业和电梯维护保养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加大对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出台相应法则,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切实落实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国家出台住宅小区电梯管理办法,也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各自的法定范围内对特种设备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当出现电梯事故或者故障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责任。绝大多数电梯伤人事故,关键的是电梯的质量问题,是建筑商和电梯生产企业的问题。也就是说,建筑商如果为了省钱可能采购一些质次价廉的电梯,从而容易出现问题。而电梯生产企业或由于技术不过关,或由于安装不到位,或为了省成本,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有可能生产出质量不高,容易伤人的电梯。
如果有了住宅小区电梯管理办法,可以强化电梯制造单位责任和义务,把好电梯选型配置关。可以明确日常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范围、来源及管理要求。明确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筹集方式,特别是在明确了电梯困人救治的责任方和处罚办法后,可以让更多的单位采购一些质量相对高的电梯,从而减少故障的发生。一旦受困,不仅能得到及时救治,也不再为谁赔偿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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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全国人大代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李志强建议国家加快制定《电梯安全条例》,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李志强说,当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包括电梯在内的8类特种设备提出了安全监察的总体要求,但在安全要求、监管方式、执法手段等方面,电梯与锅炉、起重机械等有较大差异,需要从国家层面制定专门法规,统一要求,针对性监管。监管目标要从预防事故向预防故障转变,监管手段要从执法检查向监督服务转变,监管方式要从部门监管向多元共治转变。建议国家加快制定《电梯安全条例》,明确电梯从采购直至报废的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各单位和各岗位责任及义务,强化主体责任,改革管理制度,优化维护环境,不断提高电梯安全水平,让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标题: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出台电梯管护办法落实主体责任 地址:http://www.diantijob.com/news/hangye/1815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