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8 16:18:43浏览次数:2107次
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以下简称国办电梯发文),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二)基本原则。
--落实使用、维保单位主体责任。加大使用、维保单位选择权和自主权,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和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主体责任。
--激发电梯维护保养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以维保效果为定价的机制形成,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提升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和兜底作用,守好安全底线,维护群众利益。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强化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发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管作用,强化对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打牢按需维保的信用基础。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如乘客最关心的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运行指标,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建立维保信息公示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维保企业要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同时要公开维保工作实际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规范电梯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大维保单位的自主权,由其根据电梯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强化事后监督,利用群众投诉举报、96333应急处置平台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的故障数据等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对达不到承诺目标的予以曝光,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促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为电梯维保的市场选择提供依据,倒逼维保质量的不断提升。
2.推广“物联网+维保”,夯实按需维保的技术条件。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具备条件的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保单位通过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将维护保养从按时保养转为实时监测维护保养,通过先进信息化技术措施,采取科学有效的维护保养,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3.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为按需维保提供事后保障。采取鼓励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模式,鼓励大型企业整体投保、行业协会组织统保等,提高保险集中度,降低投保成本。积极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规范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行为。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使用单位自主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开展所维保电梯的自行检测,或委托经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电梯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从事电梯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电梯检验人员资格。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保障安全使用;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停止运行,消除隐患。对提供公众使用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向业主和住户进行公示。
2.增加电梯检测的市场供给。加强电梯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监管,严格实施准入,提高检验能力水平。制定电梯维保单位从事所维保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条件,纳入对维保单位的资格许可中,允许具备条件的维保单位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修订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开展电梯检验机构的核准。鼓励保险等社会力量成立电梯检验机构,提供电梯检测服务。电梯检测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公平的市场竞争。
3.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的监督作用。主要由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和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电梯检验工作。研究制定电梯检验工作定额,有效保证检验工作及时到位。属地没有公益性检验机构,或者按照检验工作定额属地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布采信名单,采信其他电梯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电梯检验。电梯检验严格执行地方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申请财政经费予以保障。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保证电梯检验的公正性。
4.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加强电梯检测工作,充实完善具体测试项目,强化对电梯各项性能的测试试验,更好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强化安装监督检验,保障新梯安装质量。调整定期检验内容,压缩非关键项目,保留直接涉及电梯安全性能的关键项目,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和检测工作质量的查验,更好发挥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根据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科学调整定期检验周期。在使用单位每年进行自行检测基础上,新安装投入使用6年以内的电梯,每3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一次;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以及学校、幼儿园、车站(含轨道交通)、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每年检验一次。对群众投诉较多、故障频发的电梯,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电梯检验机构实施抽查,强化对使用、维保单位的监督,保障群众乘梯安全。
5.强化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持证电梯检验人员每年检验电梯数量的工作定额,加强对检验工作的统筹调配,保障电梯“应检尽检”,保障检验及时性和完成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工作计划,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强化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6.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完善全国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数据库,公示电梯检验机构名录,实现持证检验人员可查询。电梯检验机构要建立完善电梯检验、检测信息化系统,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是电梯使用登记机构的数据上传。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电梯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试点方式
在总局已经确定试点地区基础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试点的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市(区)开展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全面推开。
(一)关于推进按需维保新模式的试点。
1.明确按需维保试点的要求。开展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网上公开,有条件的地区,要在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开,所维保的电梯应当购买电梯责任保险。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维保单位和电梯,试点期间由试点单位自行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对具备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相关故障信息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报送到监管部门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但现场维护保养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其中实施“全包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最长不超过2个月,其他电梯现场维护保养最长不超过1个月。对出现故障或发现问题的电梯,以及使用单位提出要求的,试点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维护保养。
2.推进维保信息公开,强化事后监督。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整合现有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特种设备监管和检验平台等数据,建立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试点按需维保的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际达到的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要上传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对接收到的电梯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对没有达到所承诺维保质量目标的维保单位,不再开展按需维保的试点,同时按照规定对其未履行自我声明承诺情况纳入信用监管。
(二)关于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试点。
1.明确试点的相关依据。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可以依据《电梯检测规则(试行)》(附件1)、《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附件2)开展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对试点地区申请从事自行检测的维保单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检测的条件》(附件3),进行审核并公布名单。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反馈以上规范试用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2.强化协调监督,平稳有序推进。开展电梯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的检验人员考核,依据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开展新申请电梯检验机构的核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明确试点地区电梯检验工作定额,明确承担电梯检验的公益性检验机构或采信的检验机构名单等,做好试点地区检验工作的统筹协调。同时加强对检验、检测的监督检查,促进检验检测质量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能力,以及当地维保工作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试点工作方案。要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合理模式,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做好平稳过渡,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试点情况,每季度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将做好试点的调研和指导工作。
附件:1.《电梯检测规则(试行)》
2.《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
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检测的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 月 日
附件1
电梯检测规则(试行)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梯检测工作,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1.2 检测的含义
本规则所称检测,是指通过检查、测试等手段,诊断在用电梯的安全性能,为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自主确认其电梯质量安全状况提供技术依据的活动。
注:在用电梯是指已经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并且尚未注销、未办理停用收手续的电梯。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各类电梯的检测工作。
1.4 特殊情况
电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生产,本规则未作要求或者不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时,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2 一般要求
2.1 检测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下列单位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检测单位)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1)为本使用单位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并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具备检测条件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2)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
2.2 检测人员
检测单位应当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电梯检验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不得检测其2年内维护保养过的电梯。
2.3 检测周期
电梯的检测周期最长为1年。
对于投诉较多、故障频发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使用单位提前进行检测。
2.4 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
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受检电梯的特点(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和年限、故障和事故情况,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情况等)、电梯现场观察情况(如磨损、锈蚀、破损等)和生产单位的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确定和调整检测项目和内容。检测项目和内容不得少于本规则附录A~C设定的项目和内容。
2.5 检测方法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检测单位正式发布的作业指导文件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实施检测。检测单位制定检测方法的原则是:
(1)优先采用法规、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2)法规、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检测方法;
(3)法规、标准和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均未规定的,检测单位可以通过研究、论证,自行规定检测方法。
2.6 现场检测条件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测前做好现场准备工作。检测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测:
(1)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2)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3)对非检验人员可能进入的区域进行了必要的封闭,放置了表明正在进行检测的警示牌。
2.7 检测仪器设备
现场检测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检验用仪器设备和测量工具状态良好,并且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
2.8 现场检测安全
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遵守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如果继续检测可能造成危险或者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检验人员应当中止检测,并且向使用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2.9 实施现场检测
当电梯检测由电梯检验机构开展时,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业人员配合实施检策,并且按照检验人员的要求,提供电气原理图、液压系统原理图以及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等技术资料。
2.10 检测记录
检测人员应当采用本检测单位正式发布的检测记录格式,记录相关信息和检测情况。检测记录应当包含附录D所列的内容。
2.11 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当按照附录E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对于服务于住宅楼供公众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公示在电梯基站或者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期应当不少于3个月。采用张贴纸质文本的方式进行公示时,该文本上应当有使用单位的公章,并且在公示期内出现被撕毁、覆盖或者污损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再次张贴。
对于《告知书》上列出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要求的检测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2.12 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采用附录F规定的格式向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2.13 检测信息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部门要求,通过信息化系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测信息。
2.14 检测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将《告知书》(见第2.7条)和检测报告(见第2.8条)及时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
3 附 则
3.1 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附录A
乘客与载货电梯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不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
A1 使用资料
A1.1 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证内容与受检电梯应当相符。
A2 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A2.1 通道与通道门
A2.1.1 机房(机器设备间)通道及其照明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使用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
(2)通道的电气照明功能正常。
A2.1.2 机房(机器设备间)通道门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机房通道门完好,能够可靠锁紧,并且从机房内不用钥匙即可打开;
(2)门外侧警示标识清晰。
A2.2 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电气照明和靠近机房(机器设备间)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照明开关应当功能正常。
A2.3 主开关
主开关应当不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和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A2.4 驱动主机
A2.4.1 驱动主机工作状态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没有异常噪声和振动。
A2.4.2 曳引轮轮槽
曳引轮轮槽应当没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
A2.4.3* 制动器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制动器动作灵活;
(2)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
(3)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注A-1:标有*的项目为重要检测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检测项目,下同。
A2.4.4*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迟在可拆卸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2)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3)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A2.4.5* 溢流阀
通常情况下溢流阀的调定工作压力应当不超过满载压力的140%,最大不高于满载压力的170%[在此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液压管路(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A2.4.6* 紧急下降阀
在失电情况下,使用紧急下降阀应当能够使轿厢向下运行至层站。
A2.4.7* 手动泵
对于轿厢上装有安全钳或者夹紧装置的液压电梯,操纵手动泵应当能够使轿厢向上移动;手动泵溢流阀的调定压力应当不超过满载压力的2.3倍。
A2.4.8 油温监控装置
液压系统液压油的油温超过预定值时,油温监控装置应当能够立即使轿厢就近停靠在平层位置并,只有经过充分冷却之后电梯方可以自动恢复上行方向的正常运行。
A2.4.9 液压油油位
油箱中液压油的油位应当符合要求。
A2.5 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A2.5.1 断相、错相保护
断相、错相保护功能应当有效。
注A-2: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检测错相保护。
A2.5.2* 紧急电动运行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2)紧急电动运行功能正常。
A2.5.3* 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2)进行相应操作时,能够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域;
(3)该装置上设置的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功能正常;
(4)紧急操作和各项动态测试功能正常。
A2.5.4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旁路装置标记清晰;
(2)旁路时轿厢只能在检修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运行,并且运行期间有听觉信号和闪烁灯光;
(3)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的独立监控信号工作正常。
A2.5.5* 门回路检测
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应当对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或者轿门电气安全装置构成的电路)、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或者层门电气安全装置构成的电路)和轿门监控信号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上述装置或者电路的故障,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A2.5.6* 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状态监测
当监测到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异常时,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A2.6* 限速器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限速器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2)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3)限速器动作速度符合要求;
(4)限速器轮槽与限速器钢丝绳清洁,无严重油腻。
注A-3:通常情况下,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
A2.7 接地
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A2.8 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当标称电压为特低电压时,测试电压(直流)为250V,其绝缘电阻不小于0.25MΩ;
(2)当标称电压小于等于500V时,测试电压(直流)为500V,其绝缘电阻不小于1.00MΩ;
(3)当标称电压大于500V时,测试电压(直流)为1000V,其绝缘电阻不小于1.00MΩ。
A3 井道及相关设备
A3.1 井道安全门和检修门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井道安全门和检修门完好,能够可靠锁紧;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2)验证门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A3.2*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应当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不大于0.50m 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注A-4:轿厢装有锁紧装置(见第A6.7.2条)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域内打开时,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A3.3 极限开关
对于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极限开关应当在轿厢或者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对于液压驱动电梯,当柱塞极限开关动作时,应当使液压泵站停止运转并且保持停止状态。
A3.4 井道照明
井道电气照明应当功能正常。
注A-5: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当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时,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A3.5 底坑地面及停止装置
A3.5.1 底坑地面
底坑地面应当平整、清洁,无渗水或者漏水。
A3.5.2 底坑停止装置
人员进入底坑时和位于底坑地面上时均应当能够方便地操作停止装置;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标记清晰。
A3.6 限速器绳电气安全装置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A3.7 缓冲器
A3.7.1* 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A3.7.2* 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A3.7.3 对重越程距离标识
对重缓冲器附近设置的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应当清晰。
A3.7.4 对重越程距离
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应当不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上标注的最大允许值。
A4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
A4.1 轿厢照明和通风
轿厢照明和通风应当功能正常。
A4.2 轿顶电气装置
A4.2.1 轿顶检修控制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2)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装置功能正常,标记清晰;
(3)检修运行功能正常。
A4.2.2 轿顶停止装置
轿顶上设置的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标记清晰。
注A-6:当第A4.2.1条所述检修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时,本条所述停止装置可以是该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装置。
A4.3 轿厢安全窗(门)
轿厢设有安全窗(门)时,验证其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A4.4 对重(平衡重)块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2)对重(平衡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与标注情况一致。
A4.5 轿内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A4.5.1* 轿内紧急照明
轿内紧急照明应当功能正常。
A4.5.2* 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应当能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
A4.6*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A4.7 地坎护脚板
轿厢地坎护脚板应当固定可靠,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A5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A5.1 悬挂装置
A5.1.1* 悬挂装置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悬挂钢丝绳应当没有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或者弯折,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严重锈蚀或者铁锈填满绳股间隙,以及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表A-1所列数值等情况。
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表A-1 钢丝绳断丝数
断丝的形式钢丝绳类型
6×198×199×19
均布在外层绳股上243034
集中在一或者两根外层绳股上81011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444
股谷(缝)断丝111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A5.1.2 悬挂装置端部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或者压板等连接部件无松动、缺损。
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A5.1.3 悬挂装置松弛保护
对于轿厢悬挂在两根悬挂装置上的电梯,当其中一根悬挂装置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注A-7:对于具有两个或者多个液压缸的液压驱动电梯,本条要求适用于每一组悬挂装置。
A5.2 补偿装置
A5.2.1 补偿装置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补偿钢丝绳应当符合第A5.1.1条中有关悬挂钢丝绳的规定。
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A5.2.2 补偿装置端部固定
补偿装置的端部固定应当可靠。
A5.2.3 补偿装置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补偿绳最小张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防跳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A5.3 旋转部件防护
旋转部件的防护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固定可靠,与运动部件不碰擦。
A6 轿门和层门
A6.1* 轿门与层门间隙
门关闭后的间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第(1)项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A6.2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防止儿童的手被玻璃门拖曳的措施应当有效。
A6.3*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当人员通过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保护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A6.4 门的运行和导向
A6.4.1* 轿门与层门的运行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应当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A6.4.2* 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
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应当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A6.5*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应当使开启的层门关闭;对于采用重块的自动关闭装置,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应当有效。
A6.6 层门紧急开锁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在开锁位置。
A6.7 门的锁紧与闭合
A6.7.1* 层门的锁紧
层门的锁紧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检查层门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A6.7.2* 轿门的锁紧
轿门采用锁紧装置时,该装置应当符合第A6.7.1条的要求。
A6.7.3* 层门的闭合
检查层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A6.7.4* 轿门的闭合
检查轿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A6.8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
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应当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A6.9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应当无互相碰擦。
A7 消防员电梯附加检测项目及要求
A7.1 消防服务通讯系统
在优先召回阶段和消防服务阶段用于轿厢和消防服务通道层之间、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之间的双向对讲系统或者类似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A7.2 底坑防护措施
A7.2.1 底坑电气设备防护等级
设置在电梯底坑地面上方1m 之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当至少为IP67。
A7.2.2 底坑水位限制
底坑水位限制措施应当有效。
A7.3 消防服务控制功能
A7.3.1* 优先召回阶段
进入优先召回阶段的电梯,其运行和控制特性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A7.3.2* 消防服务阶段
电梯进入消防服务阶段后,其运行和控制特性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A7.3.3* 恢复正常服务
只有当消防员电梯开关被转换到位置“0”,并且电梯已回到消防服务通道层时,电梯控制系统才能够恢复到正常服务状态。
A7.3.4* 再次优先召回
操作消防员电梯开关从位置“1”到“0”,保持时间至少5s,再回到“1”电梯应当重新进入优先召回阶段。
注A-8:本条不适用于设置轿内消防员钥匙开关的情况。
A7.4 救援装置
用于轿厢内和轿厢外救援使用的救援设备(如固定式梯子、便携式梯子、绳梯、安全绳系统等)应当功能正常。
A7.5 开门超时报警
开门超时报警功能应当正常。
A8 防爆电梯附加检测项目及要求
A8.1 防爆电气部件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防爆电气部件的外壳光滑、无损伤,透明件无裂纹,接合面紧固严密,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严密,紧固件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完好;
(2)本安型电气部件的本安标志、无电气联锁隔爆型电气部件的“断电后开盖”警告标识清晰。
A8.2 电梯
A8.2.1 电梯防护措施
电梯上易发生机械损伤的部位采取的保护措施应当完好。
A8.2.2 电梯标识
本安电路的电梯或者电梯以及防护套管在进出端部设置的浅蓝色标识应当清晰。
A8.2.3 电梯引入装置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的电梯引入装置应当夹紧电梯,其密封措施(弹性密封圈或者填料)应当完好。
A8.2.4 电梯引入孔封堵件
用于封堵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梯引入孔的封堵件应当完好。
A8.3 表面温度
电动机、减速器、液压泵站应当散热良好,其外壳以及制动部件外壳、防爆电气部件外壳的表面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的温度组别要求。
A8.4 非电气部件防爆措施
A8.4.1* 撞击面无火花措施
缓冲器与轿厢、缓冲器与对重的撞击面采取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
A8.4.2* 补偿装置防爆措施
补偿链(绳)外部的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并且运动时不与其他金属构件、底坑地面相碰擦。
A8.4.3*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无火花措施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采用重块的,其无火花措施应当完好。
A9 试验
A9.1* 平衡系数试验
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注A-9:轿厢、对重或者其他部件(如补偿装置)的重量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平衡系数并且未进行相关的监督检验时,应当测试平衡系数。
注A-10:对于曳引驱动电梯(含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只有当本条检测结果为符合时方可以进行第A9.2~A9.12条的检测。
A9.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A9.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A9.4*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下行的工况进行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
A9.5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
A9.6 运行试验
以轿厢空载、正常速度上下运行的工况进行运行试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应当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应当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A9.7* 应急救援试验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置的应急救援程序清晰、明显;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电梯所服务的每个层站的层门处;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注A-11:对于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2—2011(含第2号修改单)、TSG T7004—2012(含第2号修改单)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和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而难以达到本条第(2)项中有关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抵达电梯所服务的每个层站的层门处这一要求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并且使用单位提供了相关见证材料,同时满足该项中的其他要求,可以判定本条第(2)项的检测结果为符合要求:
——使用单位采取了可行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可以通过钥匙或者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服务层站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并且按照规定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
——上述措施涉及相关业主利益时,征得了相关业主的同意。
A9.8 空载曳引试验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A9.9*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试验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A9.10* 下行制动工况曳引试验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注A-12:认为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本条所述的试验。
A9.11* 静态曳引试验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注A-13: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和汽车电梯,认为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本条所述的试验。
A9.12* 制动试验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电梯没有明显变形和损坏。
注A-14:本条仅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通常情况下,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本条所述的试验。
注A-15:经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评审,认为按照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制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能够判定制动能力是否达到本条所述要求时,可以采用该方法进行制动试验。
A9.13* 破裂阀动作试验
对于配置破裂阀作为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液压电梯,轿厢空载下行,当达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应当被可靠制停。
注A-16:间接作用式的电梯采用限速器触发安全钳来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时,本条所述项目不检测。
A9.14* 其他类防止轿厢坠落措施试验
试验结果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A9.15 防沉降系统试验
A9.15.1 电气防沉降系统试验
(1)当轿厢位于平层位置以下最大0.12m至开锁区域下端的区间内时,无论层门和轿门处于什么位置,液压泵站都应当驱动轿厢上行;
(2)电梯在前次正常运行后停止使用15min内,轿厢应当自动运行到最低停靠层站。
注A-17:TSG T7004—2012颁布前安装的液压电梯,对于采用电气防沉降系统的,只对本条中(1)进行检测;对于采用非电气防沉降系统的,本条所述项目不检测。
A9.15.2 非电气防沉降系统试验
试验结果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注A-18:TSG T7004—2012颁布前安装的液压电梯,本条所述项目不检测。
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 地址:http://www.diantijob.com/news/hangye/184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