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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电梯新规6月1日大密度实施 32个难题总局权威回复(电梯人必看)

发布时间:2019-06-04 10:29:12浏览次数:111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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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关于无机房电梯配置紧急电动运行功能

  问: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第14.2.1.4的要求,对于人力操作提升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力大于400N的电梯驱动主机,其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要求的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此条内容提到的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是设置在机房内的,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第2.8.4“紧急电动运行”又适用于无机房电梯的。那么,无机房电梯(对于按照GB7588-2003标准生产的),是否都需要配置紧急电动运行功能?

  答复:如果涉及标准的释义,请咨询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联系方式见其官方网站。在检验无机房电梯时,应根据实际是否配置“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填写相应检验结果。

  18.关于电梯应急照明

  问:《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第8.17.4规定:“应有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电1h。”请问,该规定可否理解为电梯应急照明的灯泡瓦数最少1瓦,并且续航时间最少是1小时?另外,我国对应急照明的亮度有要求吗?

  答复:如涉及标准的释义,请咨询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联系方式见其官方网站。检规中对紧急照明的检验要求为,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19.关于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维保

  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规定,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目前由其他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的可执行至合同期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请问公共交通领域电扶梯维保是否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保?

  答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总体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安装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请遵照执行。

  20.关于更换不同系列电梯曳引机

  问:我公司现在维保一台电梯,主机为异步涡轮蜗杆的,由博马电梯主机厂制造。由于现在齿轮箱损坏需要更换,但按照旧的施工类别划分属于改造,在2019年6月以后施工则属于重大维修。请问改造更换主机检验是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的要求检验,还是只是检验更换部分?

  答复:现行《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规定,对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驱动主机为改造,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及其主要部件为重大修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第八条第(二)项已经明确,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

  21.关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问:特检院检验人员现场检验电梯时,发现物业管理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提供的是假证,电梯检验人员有义务判断证明的真假吗?检验报告中的管理人员一项是填不符合要求还是符合要求?若是假证怎么上报?

  答复:使用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检验人员在检验时要对其予以审查。如不符合检规要求,可按相关规定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2.关于电梯超资质维保

  问:在日常监管中,我局发现存在电梯维保公司持B类资质维保A类电梯、无防爆电梯维保资质维保防爆电梯的行为。在对上述行为查处时,我局是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认定其未取得许可,还是适用该法第八十一条认定其超出许可范围?上述两问题是否是同一类?

  答复:发现有公司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市场监管总局未对防爆电梯提出单独取得维保资质的要求。

  23.关于电梯维保

  问:请市场监管总局对两个问题予以明确。一是电梯维保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过期,在未取得有效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前,从事电梯维保活动,能否视为未取得许可,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四条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处理?二是电梯维保单位从事维保活动时,只要其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的要求,即可视为违反了《特设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处理?

  答复:一是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从事维护保养活动不能简单视为违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也可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二是发现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处理。

  24.关于检验机构在外地开展电梯检验工作

  问:请问辽宁省大连市特检院在外地从事检验电梯检验工作是否合法?

  答复:赴外地开展检验工作应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将检验数据发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按照《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专门从事电梯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6〕8号)的规定执行。

  25.关于电梯司机

  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电梯司机今年6月1日起,不再需要取得作业人员证书。但是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并未说明其他法律法规或者技术规范与公告冲突的情况如何处理,请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何时会修改?

  答复:请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准。

  26.关于仅载货电梯

  问:根据《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856-2010)规定,仅载货电梯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仅载货电梯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货梯的一种类型?

  答复:依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实施监管,需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办理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

  27.关于电梯安装人员

  问:电梯安装初期操作人员是否可以不持有电梯操作证就可以安装电梯?如果电梯生产企业私自要求必须持证才能安装电梯,市场监管总局是否会发文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以此设置障碍?

  答复:新颁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已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电梯安装人员不需持操作证。

  28.关于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

  问: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注C-5”: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如果某电梯监检合格日期是2015年3月1日,则该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是2016年3月,如果检验员2016年2月1日对该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那么按检规,这台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是2017年2月还是2017年3月?

  答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注B-3”已明确,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29.电梯特种设备许可证

  问:我公司是电梯安装维修C级资质,而按照今年6月1日起实行的新规定,就没有C级了,这个C级资质作废了吗?

  答复:请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后续相关文件。

  30.关于电梯项目检验类别

  问:在电梯检验中,平衡系数的检验类别为监督检验时为B类,定期检验为C类,请问在改造或大修监督检验中应为B类还是C类?(如果大修项目未涉及平衡系数)

  答复:如改造或重大修理涉及平衡系数,该项目检验类别应为B类。

  31.关于电梯维保记录问题

  问: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维保记录应当包括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及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但是,有的维保本一年甚至更长时间都是用对号表述,没有实际维保内容,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上述规定?平时的电梯润滑上油行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应详细记载的内容?

  答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七条明确了维保记录至少包括的内容,未规定表述方式,具体表述方式由维保单位自行规定。

  32.关于电梯使用年限

  问:目前我国有对电梯使用年限的具体规定或规范要求吗?有些地方制定条例把使用15年以上的住宅电梯定义为老旧电梯有何依据?

  答复:目前我国没有对电梯整体报废使用年限的规定,关于部件报废标准可参阅《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 31821-2015)。将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定义为老旧电梯,是行业的一种说法,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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